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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见】别涛:以高质量法治建设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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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2022年,如何持续强化依法治污,以高质量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国环境报记者日前专访了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积极开展环境法典
编纂的研究论证,
加强制度之间的
衔接协调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4部法律,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完成制定或者重大修改。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多部党内法规和改革文件,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一系列重大制度。”别涛介绍,2022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推动黄河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修订,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研究论证,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尽快出台。
二是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提出,要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环境法典编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将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减少相互之间的交叉重叠,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完善严惩重罚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积极推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协同适用,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全面启动“十四五”
生态环境标准
与基准规划建设,
完善“三个治污”
生态环境标准
和基准体系
“生态环境标准作为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是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靶向标尺和执法准绳,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引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别涛介绍,为推进“三个治污”,今年,在健全生态环境标准和基准体系方面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部署。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科学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十四五”发展规划,规划将明确提出“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总体目标、具体指标和重点任务等,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
二是补齐体系短板,持续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领域标准体系,加强土壤、地下水、化学物质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水、大气、声与振动、固废、核与辐射、监测等领域标准体系,全面、科学、系统提升与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三是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填平、补齐、优化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针对监管薄弱领域,抓紧填平补齐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等方面标准;对不适应当前形势,存在不科学不合理问题的标准适时修订优化;围绕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国家重大改革,制修订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四是提升标准实施效能,加强重点标准实施评估。编制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技术导则,开展重要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煤炭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为后续制修订相关标准提供坚实基础。
“生态环境基准是制修订生态环境标准,进行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基准体系建设是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系统工程,需要坚实的科学基础、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全社会的支持。”别涛透露,2021年,生态环境部委托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十四五”生态环境基准规划(征求意见稿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从夯实基础、整体推进考虑,设置了健全水生态环境基准体系、研究土壤生态环境基准体系、研究大气环境基准体系、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交流合作与科普宣传等5项重点任务。同时,将继续组织制定一批水生态环境基准,建设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数据库。
持续深化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改革,
推动改革法治化、
常态化、规范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试点和试行5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完成了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办理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
如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别涛介绍,今年将适时召开全国范围的改革推进会,加强对各地改革实践的指导,提升各地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指导解决改革过程中发现的实际问题,推动各地加大实践力度。
“继续跟踪督办青海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定期调度进展,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和现场督导,推动案件办理取得实效。持续开展案件线索筛查工作,整理汇总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形成清单,印发各地核查办理,并推动各地线索筛查工作常态化。”别涛表示,今年将继续启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通过形成典型案例“品牌效应”,展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成效,扩大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推广各地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
同时,加快健全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强化技术保障。“加强技术基础研发,重点攻克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分析、损害量化等关键技术难点;加快研究基线确定、恢复效果评估、替代修复等关键环节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建设鉴定评估重点实验室。推进各地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加强地方鉴定评估技术力量;探索信用评价体系,规范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管理。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人员、有关技术专家和鉴定评估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别涛强调。
此外,将继续着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保障改革常态化运行。研究起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性文件,强化对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工作的督导推进,提升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指导各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地方立法。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相关法律的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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